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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后卖家毁约,购房人能否要求赔偿差价?

来源:山东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1-18

签下购房合同,此后房价大涨。满心欢喜的买家却遭遇了卖家毁约,这里面的差价由谁来承担?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小林大学毕业后便到了吴江工作,算到现在已经第五个年头了。吴江的大街小巷虽已熟记于心,但小林始终觉得没有归属感,每当晚归时抬头看到暖洋洋的灯光,小林都憧憬着能有一个自己的家。经过几年的努力,小林好不容易凑出了首付,在中介的介绍帮助下,小林以180万购买了黄某名下位于阳光花园的100平方米的房屋,房子虽然不大,但小林觉得他总算是在吴江扎下根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小林便向黄某支付定金,并约好于一个月后办理资金托管。


就在这期间,吴江的二手房房价大幅度上涨,小林原本还庆幸自己没遇上涨价,但中介发来的信息却给了他当头一棒。原来,就在中介通知黄某提供资金托管所需材料的过程中,黄某多次向中介表达出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中介提示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后,黄某请求中介约小林见面协商。


然而,黄林二人的协商并不愉快,因房价快速上涨,黄某觉得自己卖亏了,小林却觉得既然签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况且自己也负担不起上涨后的房价。在小林的一再坚持下,黄某才勉强答应了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随后的日子里,中介多次联系黄某办理资金托管,黄某却一直搪塞、拖延,直到最后明确表示终止合同。为维护自身的权利,小林诉至吴江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黄某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同时申请对阳光花园房产的市场价进行鉴定。经专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截至小林起诉之日,阳光花园的房产市场价已高达240万元。


吴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黄某和小林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双方对于办理资金托管手续均有义务参与,黄某经多次催告仍不配合办理资金托管手续,并明确表示终止合同,已构成违约。因黄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小林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林在本案中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小林有权要求黄某赔偿损失,该损失包含了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评估报告显示的市场价格与小林购房时约定价格的差额即为小林的损失。综上,吴江法院判令小林与黄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并判令黄某赔偿小林损失60万元。


法官提醒,购置房产是普通百姓生活中的大事,交易双方都应谨慎对待。市场的波动难免会给交易带来许多变数,此时交易双方都应该秉持诚实守信原则,维护交易的稳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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