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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途中生意外,学校无责时实习责任险还需赔付吗?

来源: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01

案情简介

      吴某原是某职业学校在校学生。2019年12月,学校为吴某在内的209名学生在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及相应附加险,其中约定责任限额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后吴某进入某网络公司实习。2020年4月,吴某在实习期内,因工作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根据交警认定,肇事方对该事故负全责,吴某不负责任。肇事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自愿补偿吴某父母30万元。吴某父母与肇事方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的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现吴某父母以职业学校和阳光财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根据保险合同,支付死亡保险金5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

      根据审理查明,学院在实习前及实习期间,对学生已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教育,并通过班级qq群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防诈骗信息、安排在线学习,据此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吴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学校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为学生投保的是责任保险,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对案涉理赔情形负有责任。在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还需支付保险金?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经审查,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在主险和附加险中均规定了体现“公平责任”的条款,特别是附加险中约定:“尽管被保险人(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被保险人依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由此可见,阳光财险公司通过保险条款自加压力,在学校对学生伤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也愿意承担一定的保险金给付义务。法院结合条款内容,原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判决保险公司直接给付吴某父母5万元保险金。



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韩   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瑞煊 


     当前,我国正在推动实习生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虽然尚无法律层面的规定,但是已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相关内容,如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实习生责任险相关的现行政策文件与交强险的法律背景均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二者的目的都含有妥善解决纠纷、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之意。所以,为加强保护实习生实习安全,实习生责任险应同交强险一样应强调基本保障功能及填补功能。正因如此,保险条款中会规定校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亦承担一定赔偿义务。然而,目前常见的保险条款并未对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可以参考交强险中“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规定。在校方对学生伤亡不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不超过保险限额10%的保险金赔偿义务 。为更好地发挥实习生责任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职能,可以通过更好地险种设计以满足对实习生遇到意外情形时的救济,并加快推进实习生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此,雨花法院已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送司法建议书,提请中国银保监会对相关条款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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