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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放弃工伤权益后反悔 法院:驳回

来源:山东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10

鲁法案例【2021】301

PART 01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李某在青岛某橡胶公司任职,下班乘坐班车时受到班车剐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伤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八级。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为工伤。

后李某诉至莱西法院,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均由班车公司予以赔偿。

2017年7月,青岛某橡胶公司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鉴于班车公司已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李某接受该笔赔偿款项后与青岛某橡胶公司达成协议,在李某退社(解除劳动合同)后放弃青岛某橡胶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全部费用。”

2020年3月李某与青岛某橡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后悔与公司签订的放弃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的协议,随即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776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该裁决不服,向莱西法院提起诉讼。

///

PART 0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明知自身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工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后,仍自愿与青岛某橡胶公司签订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协议,系李某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PART 03



法官寄语


现实中,“私了”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决工伤问题的常用方式,在用人单位、职工均明确自己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对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予以尊重。
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第三人伤害,既构成侵权损害又构成工伤的,形成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在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同时,享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但对其中重复项目,不能得到双倍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交通食宿费、死亡职工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因公死亡补助金等,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若侵权人已经承担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侵权损害赔偿,职工将不能在工伤保险中再次主张,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是因劳动能力受损而得到的补助,受伤职工在获得全部侵权赔偿后,依然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及用工单位主张。

当受伤职工在明知自己享有上述权利后,依然明确表示放弃的,再次重新主张法院将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协议需要谨慎,提前查阅、咨询相关权利义务,否则“大笔一挥,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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