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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客房门锁受伤,酒店是否要担责?

来源: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1-14

2019年3月16日晚,小铭(4岁)随父母入住某酒店客房。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小铭父母在房间内吃早餐,房门向内打开着,小铭独自在门口玩耍房门门锁。不一会儿,小铭父母突然听到小铭大哭,赶紧跑过去一看,原来小铭把手指塞到锁孔里面玩,左手食指被门锁割伤,肉几乎掉下来。其父母立即将小铭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之后,小铭父母就小铭受伤的赔偿事宜与某酒店协商未果,于2019年8月以小铭名义诉至惠山法院,要求某酒店及其品牌运营酒店、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手指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原告认为,酒店作为公共场所,没有标识标牌注明有危险的地方,违反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强制性规范,门锁对儿童是危险位置,但并未有警示标注。其品牌运营公司对某酒店的加盟缺乏管理,未尽到审核管理义务,对消费者也存在误导。被告辩称,酒店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小铭的损失不应赔偿。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须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酒店房间门锁是酒店客房的必要设施,其存在本身并非安全隐患,某酒店也无法预计到客人会将手指塞进门锁玩耍而受到伤害,且该门锁完好并未损坏,小铭也未举证证明门锁存在设计或安装等缺陷。现其要求某酒店警示房门门锁存在危险,显然过分苛责,也超出了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酒店行业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铭也未有证据证明酒店存在其他过错致其受伤,故其主张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小铭是一名年仅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本应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他们放任小铭在门口玩门锁,而未加看管,未尽到监护小铭人身安全的职责,应对小铭的损害承担事故责任。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


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即该义务为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以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


本案中,客房门锁并未损坏,其存在本身并非安全隐患,而酒店客房也并非针对儿童娱乐、玩耍的活动场所,管理者对入住儿童也不存在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故酒店不应对小铭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年仅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认能力,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其未尽监护责任致事故产生,应承担本案事故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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