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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变5万!租车公司夸大投保数额,法院判决:补差价!

来源: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2-23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李某通过某租车APP向苏州某租车公司租赁一辆汽车,租期为4天,每天在缴纳足额的租赁费用之外,还缴纳50元的“尊享服务费”,租车APP中在服务条款注明:“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该租车APP同时承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数额为20万元。

租车期间,李某驾驶该车在宁波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严重受损,最终定损为4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李某租车时购买尊享服务的约定,租车平台应承担20万元,李某承担剩余的28万元


可此时,李某才知晓所租车辆实际仅投保5万元“三责险”,据此,租车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只赔偿了5.2万元,李某则赔偿42.8万元。

李某认为租车公司在签订租车合同时,明明仅投保了5万元“三责险”,为了促成租赁,故意谎称投保20万元,存在明显违约、违法和转嫁风险等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租车公司承担,故诉至苏州吴中法院,要求租车公司支付事故赔偿42.8万元。



法院审理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出租车辆时明确承诺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尊享服务说明中亦明确承租人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但本案中,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投保不足由相应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仅5万元,差额部分15万元属李某本可通过商业保险避免的损失,其遭受的该损失应由某租车公司承担,但双方之间关于通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避免承租人损失的约定和最终责任确定也仅限于此,契合双方当事人缔约时所能预见的风险负担规则。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苏州某租车公司给付李某15万元。李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汽车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提高利润,往往实际为用于出租的汽车投保较低的商业险,违背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使用共享汽车时,消费者应特别留意承租车辆的投保情况,充分知晓驾车出行的风险承担情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相应保险额度的共享汽车出行,避免因保险额度不足而面临无法承担的经济损失;汽车租赁公司应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在租赁合同中如实披露出租车辆投保情况等重大事项,莫让不诚信行为影响企业信誉,破坏共享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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