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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收下奶奶赠予的三套房却拒绝赡养,还将奶奶诉至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1-08

案情简介


三年前,陆老太的老宅被拆迁,其丈夫和儿子已于多年前过世,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老太与其儿媳林某、孙女李某三人。她们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后给陆老太无条件居住,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老太的赡养义务

2019年,拆迁所得3套房屋均登记于李某名下,并如约将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陆老太居住。

然而,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年逾七旬的陆老太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

2020年2月,陆老太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出租前,陆老太明确告知王某房屋是孙女的拆迁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调解协议。

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她认为调解协议已明确陆老太放弃该房屋所有权,陆老太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与祖母沟通的情况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并增列祖母陆老太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迁出。


王某在庭审中称:



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陆老太为被安置对象之一,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显示,其拥有房屋居住权,故亦拥有出租权,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在入住前发现涉案房屋到处都是油腻,明显无人帮忙打扫,装修相当简陋,唯一的一张“床”竟然是用凳子作腿铺上木板拼成的,自己不仅要重新整修该房屋,还要忍受李某母亲及继父三番五次前来闹事。



陆老太表示



搬到涉案房屋后,孙女李某从未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老人在生病期间没人照顾,李某也不愿意缴纳医药费,也不去探望老人。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老人选择搬去养老院,并将房屋出租来贴补费用。其认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时,明确房子登记到孙女李某名下,但其有权居住到老,也有权出租。王某按约支付租金,其使用房屋合理合法,李某无权驱赶。




“把房子过户给孙女后她一次也没来看过我

我身体不好又没人照顾

只能搬到养老院里住

但我的养老金不够支付养老院费用

所以才把房子出租给小王补贴开销……”


法庭上,76岁的陆老太满腹委屈,自己把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全部赠与孙女,而孙女不仅对自己不闻不问,还将租客诉至法院企图将其赶走,让陆老太倍感无助。


法院审理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老太将涉案房屋出租是否违反其与李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无侵犯李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陆老太和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系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的,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陆老太系被拆迁安置对象,出租时的案涉房屋状态也显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补贴养老费用亦符合常理,故王某有理由相信陆老太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人民调解协议明确该房屋交付陆老太无条件居住,“无条件居住”从词义角度看虽是对使用方式的限定,但在日常用语中与“无条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内涵,故李某除房屋所有权外,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让渡给其祖母
最后,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李某的行为及诉讼主张与之相悖,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

孙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陆老太心寒不已,在此案判决后又起诉李某,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吴中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陆老太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但根据李某与陆老太女儿之间的聊天记录中漠不关心的言语,以及李某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行为,均可证明其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
据此,吴中法院判决支持陆老太的诉讼请求,撤销对李某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居住权登记在家庭内部拆迁安置房范围内有较大适用空间,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明确居住权系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前提


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年轻人应自觉传承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亲情面前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多一份理性,不要让房产成为一条横亘在亲情间不可逾越的鸿沟;老年人要在让渡房屋所有权设立居住权时提前对行使出租权等事项做好约定,以免陷入房产利益争夺漩涡,让自己伤了身体更伤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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