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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入鱼塘钓鱼溺亡,鱼塘老板要担责吗?

来源:江苏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1-25

【编者按】

人民法院除了审理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更多时候审理的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普通小案,这些小案经常发生在你我的身边,看似不起眼但却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

我们特地选取了2020年的七个“小案”,它们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期盼。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小案”,能够带来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和司法温暖的力量。



审理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垂钓已经成为一项风靡中年人的爱好
约上两三好友鱼塘垂钓小憩
是再适合不过的休闲方式了
但遇到恶劣天气
不顾危险提示
依然执着垂钓
遭遇潜在危险
成年人是要自己担责的哦!


基本案情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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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常熟的一名垂钓爱好者。2019年8月一个风雨交加的早晨,张某在平时常去的鱼塘钓鱼,不慎落水溺亡。家属起诉要求鱼塘老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即2019年8月10日,第9号台风“利奇马”于凌晨1点45分前后在浙江省温岭市沿海登陆,常熟天气预报显示白天暴雨,东风9-10级。当天早晨5点28分,鱼塘老板朱某在钓鱼微信群中发了通知与公告,告知钓友鱼塘因天气原因封塘一天。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在前一天晚上就知晓第二天有大风,并且表示:“大风就不去了,没法钓啊。”
然而监控显示,当天5点35分,张某骑电瓶车离开住处前往鱼塘钓鱼。早晨8点钟,鱼塘老板朱某在钓场发现了漂浮的白色钓箱及门外的电瓶车,后发现张某溺水身亡。法院认为,张某在明知天气状况特别恶劣尤其是在有暴雨和9-10级大风而不适宜钓鱼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被告朱某经营的钓场钓鱼,以致落水溺亡,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由此引起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
一度以来,民事审判实践容易受到“死者为大”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干扰,出现一些“和稀泥”的裁判,对公共意识、规则意识的确立造成了负面影响。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大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力度,大力破除“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的做法,让公共空间行为有遵循、有规范、有保障。
法律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也要积极维护行为自由,不能让人动辄得咎。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一般观念要求管理人承担的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提醒和保护义务。它有合理的边界,不能因出现损害后果即认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裁判明确,鱼塘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向受害人进行了充分提醒,受害人在明知有巨大风险的情况下,不顾他人警告,仍然坚持从事危险活动,不利后果将由行为人自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场地管理者无须为他人过错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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