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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打牌猝死,家属起诉公司索赔71万,法院驳回!

来源:浙江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2-20

编者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即日起【浙江天平】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深度挖掘全省法院熠熠生辉的“小案”,从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方面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一起来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小案大道理


员工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打牌

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

雇主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1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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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方某在2020年1月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成为该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一名保洁员。


2020年4月2日下午,因天下大雨,无法进行户外保洁作业,故方某与同事王某、丁某三人一起在物业用房休息打扑克牌。


在打牌过程中,方某突然晕倒摔倒在地上。随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方某经过抢救后不治身亡。经诊断,方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高血压。事后,物业公司支付给方某家属丧葬费用4万元。


方某一家悲痛之余,认为方某是在劳务过程中在工作场地死亡,悲剧的酿成更多是物业公司延误救治的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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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原告方某家属认为

方某于劳务过程中在工作场地死亡,作为雇主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称

双方确实存在雇佣关系,但是方某是在工作时间里玩牌时晕倒,不是从事公司指派的工作过程中,与雇佣行为没有关联,死亡也与雇佣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公司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松阳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方某受雇于物业公司提供保洁工作劳务,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虽然方某的死亡时间是在下午上班期间,死亡地点也在上班地点的小区内,但并非是在从事物业公司要求的保洁工作中受到的人身伤害,而是在与其他保洁员一起打牌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显示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高血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公司对方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且物业公司在得知方某突发疾病后也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故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某家属不服判决,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丽水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于方某的死亡与物业公司安排的劳务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过错。方某由于自身疾病导致死亡,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死亡,但其死亡并非与其从事的劳务活动相关。根据现有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不存在延误救助时机的过错。因此方某亲属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法官在裁判中应坚持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以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法说理,坚决拒绝“和稀泥”式判决,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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